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聖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名稱│成分│備註│├──┼───────┼─────┼────────────┤│1│透明結晶1包(│鑑驗結果檢│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含袋毛重0.26g│出第二級毒│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因鑑驗取用│品甲基安非│收。│││0.003g)│他命成分│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3910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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