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黃德智 被告 邱茂龍
吳怡靚 (原名 吳名珠吳明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同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佳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