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黃清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