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嚴永晃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被告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日即民國101年12月21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4.762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62,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22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7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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