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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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陽政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一、上列原告陽政機械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佳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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