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鈺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富 和被告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莉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1,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