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徐素瑶 相對人 徐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徐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徐素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 詹恩慈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素瑶(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徐志宏(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姊,相對人因罹患急性主動脈剝離,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因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及內外祖父母均歿,僅有一妹 徐雯 已失聯,故請求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派員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黃介良 醫師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叫喚均無任何回應。嗣經鑑定醫師進行進一步檢查認:相對人目前使用鼻胃管、尿管維持生命,無言語能力。相對人過去有高血壓及糖尿病史,於一00年十一月十四日腦部發生主動脈剝離,意識喪失至今。對外界無反應,無認及理解能力,嚴重缺損,短期無回復可能。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器質型精神病)其程度重大,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其精神障礙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一0一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亦為相對人目前唯一親人。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指派社工員詹恩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該中心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家防護字第一0一000二七一六號函在卷可參。
(三)本院參酌上情,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親人,亦為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則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明墩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四)另相對人既無其他適宜之親屬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如前述,為保障其權益,本院參酌前開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建議,指定派社工員詹恩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再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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