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 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簡塗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就附表徒刑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至於附表所示之2罪中,僅有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並無多數罰金刑存在,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