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原告 游智鈞張勝華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智鈞為原告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勝華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4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游智鈞,且渠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張勝華之繼承系統表、游智鈞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34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影本附卷足憑。惟游智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復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本件訴訟之續行,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游智鈞為原告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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