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達人
徐達平 徐憶秋 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達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達人、徐達行、徐憶秋、徐達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壽 年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主張得分配之比例計算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參照),為新臺幣(下同)1,290,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