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史國興史郭鈴 之承受訴訟人)
史麗卿 (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國平 (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麗娟 (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美秀 (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史麗枝 (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王雪珍 (王 史文絲 之承受訴訟人)
王雪珠 (王史文絲之承受訴訟人)王雪(王史文絲之承受訴訟人) 張史秋霞 張簡 史月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史金池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史國興、史麗卿、史麗枝、史國平、史美秀、史麗娟對於就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4,180元(詳如附表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4款所列之上訴理由,繕本逕寄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柯雅淳附表:
一、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部分,依齊莘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之估價結果,其價值1,69
8萬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5分之1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96,000元(計算式:00000000×5/1=0000000)。
二、關於前開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部分,依前開價報告書所載之估價結果,其價值940,900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5分之1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8,180元(計算式:940900×5/1=188180)。
三、以上二項合計為3,584,180元(計算式:0000000+188180=0000000)。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