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訴訟代理人 孫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春美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7,80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