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朱秀華 被告 陳淑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2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原告於刑事審理庭辯論時,才臨時提出民事賠償之訴,其內容尚待調查,一時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