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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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朱秀華 被告 陳淑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2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原告於刑事審理庭辯論時,才臨時提出民事賠償之訴,其內容尚待調查,一時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