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60號上訴人 丁緯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上訴人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 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訴人 劉名展
王雲臺 被上訴人 李美幼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