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4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4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9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
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