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良運
被 告 李玉琳 即 李雪言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小字第44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具狀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