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2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屏立邱廣仁王昭家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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