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宗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宗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宗瑋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37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因詐欺案件,於假釋期間經貴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並經貴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