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95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林進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陸拾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9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8%│││6,176,750元││7月17日起│││├──┼──────┼─────┼──────┼──────┼─────────┤│002│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8%│││20,960,000元││6月17日起│││├──┼──────┼─────┼──────┼──────┼─────────┤│003│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63%│││4,470,018元││6月1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6,176,750元││8月18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0,960,000元││7月18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林進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470,018元││7月18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