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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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08號聲請人 林詰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志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