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0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詹燕玲 與上訴人 游木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理由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詹燕玲向聲請人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該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預付酬金及結案酬金領款單等件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