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 石淑女 代理人 張明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又聲請人有無交通工具行照,應併行陳報。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另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