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人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犯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