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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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06號原告 王永保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心 (TA-THI-TAM)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將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