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672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瑤芳 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
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