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宏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室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凱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丁○○
巷1弄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茗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宏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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