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97年度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智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賴振毅
樓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謝東曇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 鄭儒澤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林景晟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 李承洪 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許宏義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徐志豪
吳振豪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黃文廷 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巫宗翰 律師 莊守禮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
邱鎮北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陳畯騰 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文廷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畯騰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陳畯騰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被告黃文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月26日、97年7月26日、97年9月26日、97年11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被告黃文廷自97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則自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月29日、97年9月29日、97年11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被告陳畯騰則自97年5月8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8月8日、97年10月8日、97年12月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98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黃文廷自98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自98年1月29日延長羈押2月;被告陳畯騰自98年2月8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