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8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以下所載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末尾補充「(丙○○所涉妨害家庭犯行,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㈡認定被告甲○○構成本件犯行之理由補充:「訊據被告矢口
否認有何妨害家庭犯行,辯稱:伊並未與丙○○發生關係,亦不知道丙○○係有婦之夫,又伊於民國98年3月10日向丙○○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告訴人乙○○隨即於同年月12日前往地檢署提告,顯係為躲避債務,另伊無名小站部落格文章是寫給伊前夫,並非寫給丙○○云云。經查: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於偵查程序與本院訊問時具結證述明確,復有被告於汽車旅館內之裸體自拍照片可資佐證,倘非被告與證人丙○○已發生親密關係,證人丙○○當無法取得上開照片。被告雖辯稱上開照片應係伊與前夫所拍,又辯稱拍攝照片時伊如非神智不清就是被逼的云云。惟查自拍照片內有同時拍攝到證人丙○○之公事包及男用內褲,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當庭提出,復經證人丙○○確認無誤,被告辯稱係與前夫所拍實非可採。又其中亦有被告自行手持數位相機自拍裸體之畫面,足證當時被告並非神智不清或非出於自願。另被告於無名小站部落格內97年3月29日標題為『不安定...』之文章,內容提及『今天...和C去挑選了新家的地磚,一路上聊天愉快...談到了婚姻,談到了感情....從來...不向任何人隱瞞的感情生活,卻連自己,也不懂得為何,無法坦承的和C說出口,兩次的婚姻失敗,在我心中,原來,也會變成難以啟齒的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卷第38頁參照),文中的C即丙○○之代號乙事,業據證人丙○○證述無誤,亦與證人丙○○證稱係在97年3月間為被告裝潢房屋之時間點相符(本院卷99年1月29日訊問筆錄第3頁參照),且如被告所辯C係指被告之前夫,當無所謂兩次婚姻失敗難以啟齒之情形,足證在被告部落格文章中代號C即指丙○○。再查97年5月9日標題為『給C...』之文章,內容提及『我羨慕她,我很羨慕著她,因為,你和她,永遠有有著切劃不斷的關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卷第29頁參照),證人丙○○亦證稱該篇是被告寫給他的情書,該篇文章於列印時已加密,故於文章標題前有加鎖符號,倘非部落格所有人提供密碼,一般人實難從英文或數字亂碼拼湊得出真正密碼,證人丙○○證稱密碼係被告提供,故能登入閱覽列印文章,倘該篇文章之對象係被告前夫,被告當無提供密碼予證人丙○○之必要,益足認被告部落格內代號C係指丙○○無誤。末查97年5月31日標題為『脫序』之文章,內容提及『如果C再來找我,我會不會再理C呢?記得,當時的我,如此斬釘截鐵的說除非大家來敲敲看!看一個月多少費用來安扶我!我又不是免費感情傭人!憑什麼,她有錢可以拿,可以在家當少奶奶,房子車子還都是她名下!!而隨隨便便一通電話,便能把C管死!而我呢?永遠...見不得光,沒有宣誓權的第三者!!!而我,還要讓C用,陪C解悶....說不定哪天,懷了孕,也沒人理,還得自掏腰包去夾娃娃咧!』(同上卷第26頁參照),足證被告確實知悉證人丙○○係有婦之夫,且二人確曾發生性關係之事實。」。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維繫婚姻關係存續之基礎係於雙方之互信及互愛,此信任及愛意為人類之情感投射,本質上原非得以始終如一,且情感本為人格權構成之核心價值,公部門權力干涉、介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並非無研求餘地,而情感面向之無瑕、存續更非人民法律上之義務,是其刑罰之目的,無非係就告訴權人維繫婚姻繼續存在之利益予以保護;再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破壞他人家庭秩序和諧、犯後態度、告訴人之感受,及被告行為對其造成之傷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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