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馥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馥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馥霜明知其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相關商品,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起,向阿里巴巴網站之某賣家以每個人民幣20元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而欲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並由阿里巴巴網站賣家委託不知情裕騰聯合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以旭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快遞貨運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申報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於109年12月25日經基隆關派員查驗並發覺有異,經送驗後確認係屬仿冒品,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楊馥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辜柏雲 於警詢之證述。
(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派件資料、傳真電文、商標權人之函及檢附之宣誓書、貨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冒名報關聲明書、個案委任書及被告提供對話擷取畫面。
三、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量刑審酌: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輸入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已造成商標權人權益之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雖有意與本案商標權人調解,然終因本案商標權人不願調解而未能調解,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等情節,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為家庭主婦、家庭狀況勉持(院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共250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有無提告)仿冒商品數量(個)1①Agnesb.(00000000號、00000000號)②AGNESB.VOYAGE(anddevice)(00000000號)③Agnesb.VOYAGE&device(00000000號)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未提告)儲物袋130個手提袋120個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