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
年北簡字第一○五八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三五一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四五元
第一審郵費二○四元
合計   一二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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