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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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丁○○
  被   告 辛○○
        卯○○
        壬○○
        子○○
        丙○○
        己○○
        丑○○
        庚○○
        癸○○
        乙○○
        寅○○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等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或花蓮縣等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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