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6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06月01日下午0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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