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百年間因確認耕地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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