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並未曾在桃園縣境內居住,此經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