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及乙○○等間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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