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0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0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於臺北縣板橋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之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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