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張彩花
訴訟代理人  李克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昌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玖萬伍仟 陸佰 壹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肆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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