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7號
原告 許旃榕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張馨庭 律師
被告 魏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