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7號

原告 許旃榕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張馨庭 律師

被告 魏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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