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沛翎 即 張淑蓉 、 張淑惠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張沛翎之被繼承人 張木火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
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鄉○○段○○○○號、南投縣○○鎮○○段○○○
○號、南投縣○○鄉○○段471、579、579-1、579-2、590
、649、650、66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 勿隱 )
(四)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
「具體事證」說明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