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643號
聲請人 李蘭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光照 間請求清償股票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9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643號
聲請人 李蘭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光照 間請求清償股票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6,9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