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楊煥
被 告 湯皓然 (即被告 湯宗富 之承受訴訟人)
湯朝翔 (即被告湯宗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皓然、湯朝翔為被告湯宗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訴,被告湯宗富於107
年12月24日死亡,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及被告湯宗富戶籍
資料(除戶全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7頁反面
),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湯皓然
、湯朝翔為該被告湯宗富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上開
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湯皓然、湯
朝翔為被告湯宗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