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2,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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