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文正附表:
一、聲請人之配偶王子明退伍(退役)日期,及其因退伍(退役)所領取之各類給付明細及證明文件(含退伍金、退撫金、退役俸、優存利息),並提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95年7月至97年7月)王子明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及同居家屬現在實際住所地;與金融機構間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三、聲請人與配偶之結婚日期;聲請人與配偶名下各項不動產之取得日期。
四、聲請人及配偶名下各項不動產之使用收益狀況及證明文件;若有出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收入明細表。
五、聲請人及配偶名下各類股票、基金、期貨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品名、數量及現值之明細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配偶王子明於退伍(退役)前後,尚有為數可觀之軍人俸餉、退伍(退役)給付、優存利息,因何事由造成財務失衡致向外舉債,聲請人應據實陳報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准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於裁准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向配偶王子明請求之金額(依法屬於清算財團),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試算表。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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