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分期攤還協議書第一條「…第五年清償餘欠本息」,係指97年9月15日或98年9月15日一節,表示法律上意見,並先行提出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