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5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乙○○
主文選任乙○○(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董監事任期屆滿,業經經濟部限期於96年9月25日前完成改選董事,惟相對人公司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原董事自96年9月26日起當然解任迄今。相對人公司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其應納之稅捐文書未能合法送達,無以進行復查等行政爭訟程序,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已於92年9月17日屆滿,且未能即時改選,嗣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以96年經授商字第09601144710號函限期相對人於96年9月25日前改選完成,然相對人公司未於限期內完成改選,董監事於96年9月26日當然解任,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為憑,是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公司原任董監事自96年9月26日起已當然解任,故相對人公司目前已無任何董事得以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已堪認定。且相對人公司滯欠營業稅達新臺幣144萬9,020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款書在卷為憑,相對人公司目前已無任何董事得以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亦如上述,如未能及時處理所欠稅款,將使債務擴大而使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應有理由。經本院衡酌相對人公司利益之考量,乙○○為出資額最高之股東之一,且於相對人公司95年8月15日經濟部核准改選董事長等變更登記起,即任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任期至96年9月26日當然解任止,其對相對人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當有一定之了解及處理能力,並有正常智識能力可處理相對人之事務,本院認由乙○○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為適當。從而,聲請人聲請以乙○○為臨時管理人,應為允當,爰選任乙○○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