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薪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人乙○(署長)訴訟代理人庚○○
戊○○己○○
參加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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