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吉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吉星於民國85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6923元及費用1163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謝吉星於民國92年9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7428元及費用1147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吉星456│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9582│0000000000│11月10日│││││元│901│起│││├──┼───┼─────┼──────┼──────┼───────┤│002│新臺幣│謝吉星552│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09590│0000000000│11月10日│││││元│50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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