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9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2,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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