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張榮鐘 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