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5051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怡潔 相對人 楊政憲 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此係因債務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所得,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為求更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的可決由法院逕為認可,因此只要債務人提出之固定所得之更生方案,法院認其條件公允,且無同法第64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所規定各款事由而為認可,即無違誤。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須與其兄弟共同負擔扶養年邁父母之義務,且相對人之父母是否領有老人年金等政府相關補助,並無查明,應於查明後扣除補助款,並平均分攤扶養費。又倘相對人領有年終獎金,自應將該獎金部分納入其所得,以示還款誠意。惟本件法院僅依相對人目前之收入作為衡量依據,並據此減少5,720,000元之債務,盡享免責的利益,顯然過於寬鬆,而有提高清償成數之必要,為此,依法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相對人自95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薪資所得為432,864元,每月應領薪資約為34,538元,業據相對人聲請更生時陳報明確(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卷第9頁、原審卷第214頁),並提出薪資轉帳資料附卷可稽(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卷第63~67、163~167頁),堪可認定屬實相對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二)又關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相對人於更生方案中即陳報父母均各領有老人年金3,000元,且與其他兩兄弟共同扶養,故以居住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0,
792元計算,相對人因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且須減除老人年金的負擔部分,每月必須支出的扶養費5,195元【(10792×2-3000×2)÷3=5195】,核與本院於99年7月7日所公告相對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扶養費一欄內的數額為5,000元(原審卷第242頁)大抵相符,是本院審酌更生方案時,已確認相對人已減除老人年金與相對人兄弟可資分擔扶養部分,而在合理範圍內,儘充作為清償之用,始予認可,異議人以更生方案未予查明並減輕義務分擔云云,尚屬無據,應不足採。
(三)再相對人的年終獎金,亦經其向本院陳報金額為22,066元,本院並准予按一定成數即14,710元加入清償,此有相對人之薪資表(原審卷第210頁)、本院所公告之財產及狀況收入報告書、更生方案(原審卷第218、219頁)附卷可按,並無疏漏。至異議人要求全數加入,衡諸該項收入只是獎金之性質,並非固定的收入,方案擬定的清償成數可避免相對人於未來未固定領取獎金時,可能會產生過度的負擔,致無法依方案履約,尚稱允當,此部分異議理由亦不可採。
(四)此外尚查無系爭更生方案有何有失公允,或符合不予認可的事由,異議人空言要求提高清償成數,自不足採。
四、綜上,系爭更生方案,尚屬依法有據,聲請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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